农村经济事项交易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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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15-05-18 信息分享

第一条 为规范哈尔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农交中心”)农村经济事项交易行为,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在农交中心进行的农村经济事项交易活动,适用本指南。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指南所称的经济事项指农村集体投资或参与投资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的后续工程及附属工程、大宗物品、设备、材料的采购、以及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为可以在农交中心交易的其他项目。

农村经济事项交易的发起主体指对可以进行交易活动的农村经济事项提出动议的村党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成立的与交易活动相关的小组或委员会。

第四条 农村经济事项交易行为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各乡镇成立的农村经济事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农村经济事项交易行为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

农村成立的村经济事项评审委员会,由农村“两委班子”成员、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村民代表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主要负责经济事项的评审。

第六条 禁止交易情形:

(一)涉及通信、电力增容、有线设备安装等特殊行业项目;

(二)不可抗力的抢险救灾应急工程项目;

(三)村民自愿筹资酬劳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 交易基本条件:

(一)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具有参与农村经济事项交易的真实意愿;

(二)经济事项交易的发起主体对农村经济事项进行交易已经履行必要的民主决策程序;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第八条 经济事项确定进场交易之前,应当严格履行以下民主程序:经济事项由村主要领导动议、“两委”班子合议、经党员会和村民代表会复议、乡镇政府审核、村民或村民代表会最后决议,决议事项报乡镇经管站备案,经乡镇各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以实施交易的经济事项。

第九条 农村经济事项交易的发起主体可以直接或通过区县产权交易中心向农交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做出的同意经济事项进行交易的决议文件;

(二)乡镇经管站对进行经济事项交易的备案资料;

(三)经济事项的基本情况;

(四)交易发起主体的有效资格证明;

(五)同意进行交易的其他内部决议及相关批准文件;

(六)农交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须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第十条 意向受让方应在交易项目信息发布期间直接或区县产权交易中心向农交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提供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意向受让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二)意向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三)农交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须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第十一条 交易程序中的进场交易、登记和审核、信息发布与反馈、交易方式和交易保证金、交易款项结算、合同签订、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中止和终结、争议处理等环节执行农交中心发布的对应的交易规则。

第十二条 本指南解释权属于哈尔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第十三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