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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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15-05-18 信息分享

哈政发〔20126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和服务,促进现代农业加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加快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以农业主导产品为载体,采取政策引导、资金扶持、典型示范等措施,加快培育管理规范化、生产标准化、经营产业化、服务社会化、产品品牌化的现代农业经济组织,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由增加数量向提升质量转变、由一般推动向重点突破转变、由同一类型单独发展向同类及相关市场主体之间联盟联合发展转变,在全省率先打造现代农业经济组织的示范区、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样板区。

 

  (二)基本原则。坚持解放思想,积极开拓创新,从实际出发,鼓励倡导多元化发展;坚持尊重农民意愿,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考虑农民承受能力;坚持以服务农民为宗旨,降低农业生产经营成本,提高农业效益,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坚持市场主导和政策引导,尊重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提升发展质量和档次。

 

  (三)目标任务。依托现有产业基础和优势,围绕水稻、玉米、大豆、乳品、肉牛、生猪、蛋禽、果蔬、林木、食用菌等10大产业,组建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到2015年,全市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到8000个,入社农户达到40万户,占农村总户数的35%;培育树立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100个,创建省四星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50个,创建国家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10个;合作社联合社比例达到5%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各类农副产品数量达到生产总量的30%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增收能力不断提升,合作社成员人均纯收入超过其他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逐步实现财务管理电算化和事务管理微机化,进一步拓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化认证,并不断由生产、营销服务向文化、生活等领域延伸,逐步向综合合作社方向发展。采取“农超对接”等方式,不断向流通等领域延伸,通过在城区设立直销店、在社区设立配送中心,实现农村生产合作与城市消费合作的有效衔接,缓解城市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形成城乡良性互动。

 

  二、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加强示范引导,全面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质量和水平

 

  1.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进一步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工商登记、组织机构、股金设置、民主管理、财务管理、生产经营、盈余分配、成员账户设立等制度,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切实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财产权、经营权、分配权等合法权益。全面实施“生产标准化、产品品牌化、经营规模化、社员技能化、管理规范化”的“五化”创建活动,做大做强具有示范作用的专业合作社。自2012年起,在全市择优树立100个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并实行动态管理,从中推荐国家和省级示范社。各区、县(市)也要择优培育本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积极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

 

  2.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机制。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加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统一生产标准、统一投入品采购和供应、统一技术服务、统一包装和品牌、统一产品销售等。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连锁经营等新型流通业态,促进农产品销售;支持有条件、有地域特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家乐”等乡村休闲旅游。

 

  3.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联盟。以产业为依托、市场为导向、品牌为纽带、产权联合为手段,积极引导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及合作社与相关市场主体之间,进行多领域、多方式的联合与合作。积极研究探索区域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会)建设的途径,提高组织化水平,力争做大做强一批有规模、有品牌、有竞争力,治理结构健全、分配制度规范、与社员利益联结紧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二)营造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政策环境

 

  4.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农业生产、流通、服务、加工以及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政策通知》(财税〔200881号)精神。对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给予免征增值税;对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给予免征增值税;对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给予免征印花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给予免征营业税;对从事国家确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给予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对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给予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废弃土地依法整治和改造的,凭国土资源部门的证明文件,经区、县()级地税部门审核,自使用之月起,给予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对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项目资金和以奖代补资金,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5.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自2012年起,市级财政每年安排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对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设施建设、农产品质量认证、标准化生产、技术推广、市场营销、参展、培训、信息服务、品牌建设以及资金互助、贷款贴息等方面的补助。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农政策,应当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优先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6.支持合作社承担支农建设项目。国家和省、市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建设项目,可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对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申报国家和省、市级各类财政支农项目的,给予优先支持。各级农业、农机、畜牧兽医等部门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农业标准化、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农村实用人才和阳光工程培训等各类农业财政专项和基本建设项目方面,要优先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7.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走出去”战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哈洽会”、“农博会”等国内外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跨区域建立生产基地,拓展农产品销售市场。对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和举办的各类产品展销会、洽谈会,本级财政应当给予展位费补贴。

 

  8.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引进和培训。吸引和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解决合作社可持续发展人才短缺问题。对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农业科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各类社会保险,并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中给予适当倾斜;鼓励聘用期满后的大学生村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的大学生,凭“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证”和市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给予免收人事档案保管费。自2012年起,全市每年推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岗位500个,重点招聘高校毕业生。对全日制高校毕业生领办、创办的规模大、效益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国家和省、市级各类财政支农项目时,将由市级财政安排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给予优先支持。

 

  9.落实用地、用电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因生产建造简易仓(机)库、生产管理用房、晒场等临时性农业生产配套设施,需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享受乡镇企业用地政策,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用地手续;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加工企业等所需非农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和农业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由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及时办理用地手续。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蔬菜、果树、花卉、苗木等种植业用电以及各类畜禽产品养殖、水产养殖用电和农产品深加工用电,执行电价主管部门批准的优惠用电价格。

 

  10.减免有关规费。对面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凡属市级以下违规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申请办理法人代码证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仅收取技术服务费和代码证工本费,并可适当减免;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严禁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切实减轻其负担。

 

  11.改进登记服务。工商、农业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经常深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了解生产经营状况,帮助其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已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指导其按程序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工商部门应当将辖区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情况向社会公布,并为公众查询提供方便。

 

  (三)加大金融信贷支持

 

  12.不断完善金融机构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机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要加快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等级评定,对信用良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最高授信额度可以突破以往贷款额度限制;对已授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授信额度内可随用随贷,并允许跨年度使用;进一步放宽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抵押物范围和成员联保形式;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实行优惠利率。金融机构要创新推出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的金融产品,逐步加大对产业规模较大、组织化和规范化程度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促进农民增收较快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支持力度,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安全、高效的资金结算服务。

 

  13.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机制。扩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誉担保范围,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抵押担保。设立由政府、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共同出资的市级贷款担保机构,开展各类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副)产品订单、保单、仓单以及大型农用生产设施、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财产抵(质)押担保服务,支持和引导农业担保机构优先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各区、县(市)政府也要积极探索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提供贷款担保的有效方式。

 

  14.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开展信用合作、资金互助试点。以服务社员为宗旨,组建资金互助社,接受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15.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农业保险服务。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要加快开发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特点的保险产品,进一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品种和覆盖面。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其成员投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商业性农业保险,以降低其出资风险。区、县(市)级财政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农业保险补贴险种及保费补贴分担比例给予保费补贴。

 

  (四)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措施,加快推进“农超对接”

 

  16.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记录、检测、质量追溯制度;完善自律性检验、包装、附加标识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农业部门和批发市场应当免费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农产品检测服务。

 

  17.实施品牌战略。积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无公害、绿色、有机和地理标志等“三品一标”认证,提高农业标准化生产水平提高;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推动绿色、优质、生态、安全的农产品生产。

 

  18.不断完善农民专业合作与市场对接机制。鼓励和扶持质量安全优、品牌效应好、农户成员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各大连锁超市直接对接。通过定期举办专卖场对接洽谈会、“一村一品”进超市活动、产品展示推介会等形式,为超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搭建对接平台;在批发市场和条件成熟的大型超市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生鲜农产品直销专区(专柜);积极探索在我市及经济发达城市建立特色农产品展销中心。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运销农产品的,除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绿色通道政策外,自2012年起,由市农业和商务部门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逐步为生产鲜活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配备100台“农超对接”专用运输车辆,并配发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制发的专用通行证,允许其在市区禁止货运车辆通行的路段通行。

 

  (五)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19.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的培训力度。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培训纳入“农民工阳光工程培训”内容,分期分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进行培训。重点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的培养,选送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到专业院校进行学历教育和技能培训,努力建设一支懂合作、善经营、会管理、有奉献精神的带头人队伍。选择一批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联合社(会)作为农业技能培训基地,承担农民培训任务。

 

  20.全面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制度。各级农业行政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稳定配备农民专业合作社专职辅导员,确保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服务的连续性。

 

  21.不断加强与科研院所的联合。鼓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开展技术研发、试验、示范和推广等;鼓励科技人员和农技推广人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任职、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22.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完善行业协会运行机制,引导行业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和服务要求,加强行业自律和信用评价。支持行业协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法律、政策、管理、技术、市场等信息咨询及人才培训服务,及时反映行业诉求,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营造良好服务氛围。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调整农村生产关系、建设现代化大农业的重要载体,对于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增强农业整体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繁荣具有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市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大局出发,站在深化农村经营体制改革、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着力在完善扶持政策、强化指导服务、优化发展环境上下功夫,促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二)强化领导,精心组织。成立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委。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责,会同各相关部门制订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发展规划,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标准的制定和认定实施工作。

 

  (三)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合力。各级农业、林业、畜牧兽医、农机、供销合作社等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和产业发展情况,做好相关工作。各级财政、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商务、科技、科协、环保、水务、电力、公安、交通运输、金融管理等部门,要履职尽责,落实政策,加强协作,优化服务,共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